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,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、藝術、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。 相關影音 李麗芬 委員 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,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、藝術、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。 2016/09/26 629 首頁 上十頁 上一頁 ... 1 下一頁 下十頁 最終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