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

2016/11/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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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籍法第10條、兩岸條例第21條限制新住民的參政權、工作權,長久以來,新住民團體,還有法學界的專家都有很深入的批判。尤其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」還規定,大陸人民來台,就算已經取得身份證,10年內還是不能擔任公務員、教師及國營事業人員,連不涉及重要機密的單位,根本不可能洩密的職缺,都被無差別禁止。   簡言之,陸配姊妹的工作權限制比外配更嚴格,陸配嫁來台灣,取得身份證最快要6年,還得再等10年,總共16年之後,陸配才能取得跟一般國人相同的工作權,到公家單位任職。   麗蟬就任以來,辦公室已經接到3次陳情,都是陸配姊妹去應徵學校的廚工、工友,明明已經錄取了,結果學校要幫她保勞保的時候,卻被勞工局退件,理由是扁政府時代,陸委會函示明文禁止地方政府或學校單位聘用設籍未滿10年的大陸人士。   為此,麗蟬多次向行政部門陸配工作權問題,終於獲得張小月主委正面回應,陸委會在10/27做出新的函示,認定各行政機關、學校的臨時人員不須兩岸條例第21條必須在台設籍10年之限制。換句話說,陸配姊妹只要取得依親居留過長期居留資格,就可以應徵公家單位的約聘雇職缺,不必再苦等16年。   雖然陸配姊妹的工作權,往前邁進了一步,但是麗蟬知道,兩岸條例第21條的限制依然存在,麗蟬將會提案修法,在合理範圍內,適度放寬陸配的工作權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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