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法修正案

2016/11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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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內政委員會正在審查中的「住宅法修正案」,備受社會各界非常關注。前次的討論當中,麗蟬最關注草案第四條,明定社會住宅必須保留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戶數分配給社會弱勢族群。其實這部分已經是社會共識,朝野各黨黨都非常支持;但問題在於,分給弱勢的30%,要怎麼計算?   按照院版修正條文第四條的規定,社會住宅30%分配給弱勢族群,是以整個「直轄市或各縣市」為單位,以地區大範圍的總和30%,不是以「每棟」或「每處」社會住宅的30%來計算。麗蟬在審查過程中提出質疑,這樣的修法條文,雖然給予地方政府很大的彈性空間,讓地方政府擁有裁量權,但同時也存在著風險,會不會搞到最後,地方政府都把分配給弱勢族群的社會住宅,都蓋在郊區,市中心的社會住宅只分配給一般民眾或青年人?   麗蟬認為,如果修法存在漏洞,地方政府害怕鄰避效應,又顧慮社會住宅影響市區房價,結果故意操作,把專給弱勢的社會住宅都蓋到郊區,只會形成嚴重的「社會隔離」,讓弱勢者更弱勢,也會加深社會住宅的鄰避效應。   其實鄰避效應可以用好的方式解決,不必讓地方政府在市中心故意閃躲弱勢族群。依照國外的經驗,社會住宅應該朝向多元化發展,預留一些樓層空間,結合長照、幼兒托育、閱覽室、健身房、運動設施、停車場等等公共設施,讓周邊的居民也能使用這些福利設施。換言之,社會住宅不能只是社會住宅,應該朝綜合型福利設施的方向發展,讓周邊居民覺得,蓋了社會住宅是好事,會讓社區的生活機能變得更好,提升社區整體的生活品質,這樣現有居民接受度就會比較高,反對蓋社會住宅的聲音就會減少,這也是國外的社會住宅發展經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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