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會團體法

2017/10/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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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行政院推出「社會團體法」草案,宣稱放寬社會團體成立條件、管制鬆綁、降低成立人數門檻。   但實際上對於憲法賦予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基本人權,卻仍有諸多限制。陸籍配偶在台30餘萬人,但受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;未取得身分證前不得籌組或擔任社會團體職務。     麗蟬未來將繼續監督政府,力求改善陸、外配不平權的荒謬現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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