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、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

2016/04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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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部長好,今天排審行政院提案「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、第五十四條修正草案」,根據內政部今天的報告內容,本次修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誘因,讓房東更有意願把房資租給經濟弱勢者。大家都知道,很多房東把房子租給別人,其實都沒有向稅捐稽徵單位申報所得,沒有繳所得稅。因此,在實務面的困難是,就算房東願意租給弱勢者,但是,房客如果去跟政府申請租屋津貼,有津貼請領的紀錄,這樣財政部就比對資料後,就可以查到房東有出租行為,房東就得繳稅。因此,很多房東不願把房子租給請領租屋津貼的社會弱勢族群。  本席建議,第十二條之一,乾脆就不要訂期限抵稅期限,房東只要一直把房子租給弱勢者,我們就該讓他抵稅。本席這樣的主張,原因有兩個,第一是弱勢租屋津貼每月最高才4000塊,除非房東有很多房子,而且全部都租給弱勢者,不然他能底的稅其實有限;其次,從愛心租屋平台推動狀況不佳來看,目前愛心房東數量還是很少,如果我們今天想要修法提供政策誘因,那這個誘因就必須足夠,否則政策效果會不明顯。其實根據國發會的推估,台灣在10年之內,大約2025年成威「超高齡社會」,到時候老人佔總人口比例約20%,我們合理的推估,未來10年,獨居老人、身障者的居住問題,將會越來越嚴重。  最後本席想請教部長關於社會住宅,分配給弱勢族群的百分比問題。依據住宅法第三條規定,社會住宅「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。」今天我們看到有委員提到,想要把最低10%提高到最低30%,但是內政部在報告中卻建議「緩步提升」,先修到最低20%就好。本席認為,台灣推動社會住宅,尤其都市地區房價比較高,非常容易遇到「鄰避效應」。有些民眾,尤其是投資客認為,社會住宅蓋在我家附近,會導致房價下跌,甚至有人還會用比較負面、歧視性的言論,說社會住宅就是平民窟,是底層人在住的,社會住宅會造成治安問題。本席認為,現在社會住宅的最大困境是,政府想連蓋都沒辦法蓋,只要一開始規劃,啟動溝通機制,一到地方上辦座談會,就會有里長、民眾跳出來抗議。本席認為,如何解決鄰避效應?如何化解當地民眾的反對,這個才是目前推動社會住宅最重要的關鍵。我們應該務實一點,推動社會住宅應該先求有,再求數量。政府應該先有幾個個成功案例作為模範,化解民眾的疑慮,往後後續要興建其他社會住宅就會比較順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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