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

2016/05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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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國籍法修正草案從第八屆立委到現在,已經躺在立法院三年多,其中最大的問題在於行政院官方版本與民間團體的奇大落差太大,內政部戶政司一直無法與立委、新住民團體達成修法共識。   立法委員林麗蟬近期提出「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並針對國籍法修法爭議質詢葉俊榮部長:  (1)國籍法第三條要求歸化國籍者必須「品行端正,無犯罪紀錄」,因涉及主觀道德評價,民團批評已久。林麗蟬委員建議以「無不良素行」取代「品行端正」,而且要擴大公共參與,由內政部邀請專家學者、新住民團體代表訂定要件。  (2)國籍法第四條,外國人必須是台灣人的配偶,才可以符合比較寬鬆的歸化資格。但新住民如配偶不幸過世,或者新住民因為家暴而離婚,這兩種狀況將會導致新住民失去本國配偶的資格,無法適用國籍法第四條。林麗蟬委員認為,配偶過世、家暴離婚,這兩種特殊狀況責任不能歸咎於新住民本人,不幸發生這兩種狀況的弱勢的新住民,應該也適用國籍法第四條。  (3)國籍法第九條,院版修法條文改為「先取得歸化許可,再放棄原國籍」,修法方向值得砍定。然而,院版卻要求歸化者「一年內必須拿出放棄國籍證明」,有些國家,例如泰國,放棄國籍程序非常繁瑣、冗長,根本無法符合院版的時限規定。林麗蟬委員指出,修法必須完善,院版第九條修正條文有缺失,嚴重影響泰籍新住民的權益,必須再作調整。  (4)國籍法第十條:外國人在取得歸化許可後,10年內不能擔任政務官跟民意代表,棉間團體倡議解除10年參政限制,林麗蟬委員要求葉部長,應該對此議題表明立場。   林麗蟬委員強調,身為新住民,有幸擔任立法委員,在新住民相關的法案上,麗蟬有義務站在新住民立場,為新住民爭取權益。國籍法修正案卡太久了,再拖下去,對於官方跟新住民都不是好事,希望內政部拿出誠意,加強溝通工作,凝聚社會共識,讓國籍法順利完成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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