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

2016/07/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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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上一屆立委任內,我就曾提出刑法271-1修正案,當時無緣排入議程審查。 但我不氣餒,本會期開議後,我再次提案增修刑法271-1,今年3月3日完成連署,並於3月11日完成一讀。 有心人抹黑我,是一時激憤才倉促立法。 我今天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強調,這項法案並非只針對小燈泡妹妹單一個案, 而是這五年來已發生多起殺童案,在在顯示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判決結果,不足以捍衛受害兒童的司法正義。 刑法第272條訂有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」,該條文規定, 無論是出於什麼原因,只要兇手殺了自己的父母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, 最輕的刑度就是無期徒刑,不然就得判死刑。 我想問那些反對增修刑法271-1的人, 難道隨機殺害12歲以下的孩童,對於整個公眾帶來的傷痛、造成社會互信的崩解,會亞於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嗎? 如果反對者認為我的提案是多此一舉,限縮了法官的量刑空間, 照這樣的邏輯,是不是也該廢除刑法第272條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」? 因為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,法官可以判兇手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死刑,早就足以治罪了? 但是,我們對照這些年殺童案的判決結果,清一色都是無期徒刑, 難道,反對者也認為這樣合情合理?足以還給枉死孩童遲來的正義? 我堅持, 面對隨機殺童案所衍生的社會危害,對家屬造成難以回復的傷痛,立法院不能毫無作為。 光靠修法,當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。 但是,殺童悲劇的防治,事後懲兇及事先預防都很重要,兩者並不牴觸。 請有心人別明著不敢反對,卻用其他理由來阻撓。 根據台灣的國情、主流民意和童權保障的現況, 我認為增修刑法271-1,是最高民意機構回應社會各界的期待。 我真的不希望,上一屆無法審查通過的遺憾,在這一屆又發生。 *王委員育敏等18人擬具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》 [立法訴求] 1.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,原則上應處死刑;只有少數殺子或殺孫後自殺的案件,念及加害親屬可能肇因於久病、貧困等窘境,才有無期徒刑的適用。 2.另規定未遂犯的處罰,預備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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